未及时披露年报等 精功科技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精功科技(002006.SZ)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分别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20]818号《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交所固定收益部下发的固收部监管函[2020]第3号《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董事的监管函》(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决定》及《监管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原文内容
当事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12号精功大厦18楼;
金良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金良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挂牌规则》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金良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监管函》原文内容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董事: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在我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精功01”,发行金额6.9亿元。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56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任董事方朝阳、孙建江、金建顺、孙卫江、高国水、邵志明、傅祖康、金力,违反本所《挂牌规则》第5条、第6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我部予以书面警示。同时提醒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严格督促发行人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41,8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2020年8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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