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超控股收判决生效证明

中超控股(002471.SZ)公告,公司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粤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原告红塔公司诉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凯业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腾华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民初160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1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手续费,承担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诉讼费,对相关抵押物、质押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无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关键词: 中超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