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试用”劳动者不合法!母子公司被判支付工资差额 世界观速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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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丁艺

毕业求职季正旺,有用人单位“套路”劳动者,通过“反复试用”的方式少付工资,这样的行为并不合法。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母子公司共同试用劳动者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工资差额。

小张入职一家数据公司,任职客户经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他的试用期有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6万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7万元。不过,就在第一份试用期到期前一天,小张从这家数据公司辞职,转而跟数据公司的全资母公司某集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又约定为6个月。

试用期还没满,小张接到集团公司的通知,称他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要将他开除。小张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后两家母子公司反复试用违法,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起诉状中,小张认为,自己在第一次试用期即将到期时,被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公司故意为之。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自己试用期满后转正,应当按照每月1.7万元发放工资。不过,用人单位却认定第二份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小张仍处于试用期内,工资发放没有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张的案件中,虽然现有书面材料显示他在与数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与被告集团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两家公司属于母子公司关系,二者使用的合同文本一致、预留的人事部门电话相同,合同约定的小张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办公系统均未发生变化,而且,小张的工资发放、社保都没有中断过。

法院认为,集团公司不应当再次与小张约定试用期,其应当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差额工资,结合小张实际工作时间,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差旅费共计2251.18元。

法院提醒,试用期是为了确认劳动者与岗位的适配度而设立的特殊期限。《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不乏部分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采用变换用人单位的方式重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换用人单位主体,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变化情况下,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反复试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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