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动态:渎职是什么意思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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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编者按: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近年来,渎职呈现出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性的特点。要有效查处此类,实现审查侦查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到发现准确、侦查准确、取证准确、认定准确。即日起,将发布渎职审查查办系列文章,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参考。

渎职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渎职罪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机关依法、公正、有效执行公务,损害公民对机关客观、公正、有效执行公务的信任,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广义的渎职罪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以及打击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渎职对应的是广义上的渎职概念。

在历史上,为了维护阶级统治,普遍重视对官吏的打击。是唐代封建文明发展的一个高峰。唐朝制定的《唐律》规定了官员职务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中对滥用职权的规定包括擅自更改法规、司定界限、出使做其他事等。此外,还对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等作了规定。明代官员渎职的主要规定在《大明法》的官法和刑法中。对失职渎职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不廉洁、不修边幅、承诺逾期、擅离职守等。清代对渎职的规定与《大明法》基本相同。

1979年刑法也对渎职罪作出了明确规定。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共八条,包括行贿、泄露深圳生活网重要秘密、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放罪犯、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等七种罪名。另一条规定,如果本章所行轻微,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看出,1979年刑法实际上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所有的职务。

1997年刑法将贿赂罪等罪名从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贪污贿赂罪的内容,丰富了渎职罪一章的规定,基本形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类渎职罪。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针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损失后果的认定、共同案件的追究等问题,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批复,逐步完善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渎职罪主体的适用作出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2013年,“两高”发布实施《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损失标准的计算、数罪并罚、追诉期限等。,进一步完善了渎职罪的规定。

渎职的管辖权

一、监委管辖的渎职案件基本情况。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 (二)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同于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调查活动,是针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的法定监督工作。上述规定是对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类型的原则性规定,与刑法规定的并不一一对应。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监察委员会管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渎职等六大类88项。其中一些罪行由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分担,监察委员会只负责管辖涉嫌这一罪行的公职人员。渎职主要有三大类,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这三种都是抽象的渎职,抽象了这三种的基本特征。在审查侦查中,要注意运用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避免混淆。

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首先,要明确由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渎职。在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渎职中,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以公职人员身份为主体的,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专属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其次,关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14种可以由检察院管辖的,包括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和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由监察委员会管辖。另外,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这两个罪名,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发现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的,一般以监察委员会为侦查主体,检察院予以协助。经过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委管辖更为合适的,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连同相应的职务线索一并移送监委;如果认为分别由监委和检察院深圳生活网管辖更为合适,检察院应当将监委管辖的职务相应线索移送监委,对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继续依法追究。(阮经纬作者单位:纪委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关键词: 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