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完毕,明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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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本次修改回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道路交通参与者责任,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对新能源车充电停车、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上路等作出新规范。
我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此前作过3次修正。本次修改基于我省人车路矛盾凸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一些新业态、新经济的出现,新法规的实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出台,对完善相关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次修改除了进行广泛立法调研,还针对重点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修改后的条例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链条长的现状,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管理也得到加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载物以及乘车等行为有了新规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两轮车等车辆,不予登记。
此次修改完善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条例明确,建立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方便城乡居民出行。道路建设有关规定加强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保障,要求城市道路建设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加强行人过街设施、混行道路隔离设施的建设。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要求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对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实施规范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邮政、快递、外卖配送单位及提供代驾服务单位在加强车辆安全技术保障和从业人员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
条例优化了服务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管理等环节提供公开、一站式等便民服务,依托在线事故处理平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交通管控措施等信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无需提交纸质证明凭证,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享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构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
条例还细化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合理化设置了处罚措施、明确具体罚款额度。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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